《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确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财産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0條規定: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