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權轉移需要的材料有: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2、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
4、監護協議草稿;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争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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