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法律規定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具體數額按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賠償金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
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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