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不能夠提取公積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包括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3、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6、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7、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8、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9、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10、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1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公有住房不屬于該範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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