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被拆遷戶安置房的面積在安置标準以内的,按安置标準價格結算;安置房超過安置标準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積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價結算;超過原住房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對安置标準以外的原住房建大于面積部分原則上采取貨币補償的辦法,即在原實物折價外,再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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