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權,“占有”的對稱,是指構成民法物權編内容的所有權及各種其他物權,也可以成為本物權。
對标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
以是否有物權的實質内容為标準進行分類,可以分為:本權和占有。一切的物權都有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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