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幹意見》第11條明确規定,“解除關系時,同居期間為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那麼,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要認定為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于同居雙方的生産、生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的證據應當由債權人負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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