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被盜财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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