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時适用定金的方式依據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适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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