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貨的處罰是,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商家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産國家明令淘汰的産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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