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他人企業名字作為商标是不可以的。“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标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标局申請注冊。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惡意搶注商标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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