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快遞公司在接到快遞單後,便承擔着将快遞物品安全送達收件人手中的義務,如果因快遞公司工作人員随便放置快遞物品而丢失,應由快遞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至于将快遞包裹放置在小區物業管理處和單位門衛室的情形,律師認為,收件人自己同意快遞員将包裹放置在小區物業管理處或單位門衛室,如果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并沒有簽收包裹,則物業與業主、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對于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收件人應當預料到包裹丢失的風險,自己應對此擔責。
如果未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擅自将快遞交給小區物業簽收,由此出現快遞遺失的問題,快遞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快遞人員打電話告知收件人将包裹放置在物業或單位門衛處,而收件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業與單位門衛卻接收了,如果快遞丢失,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遞公司,也可以向物業或單位門衛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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