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家庭暴力以後,可以向村(居)委會、婦委會求助還可以報警、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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