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沒有保管期限,租賃合同期限到期就算合同終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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