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的房子屬于一方的個人财産,離婚時不進行分割,歸一方個人所有。
除非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産證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或者登記一方名字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出資了的,可以屬于共同财産,離婚時雙方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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