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手犯規主要指,籃球運動員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這樣就會被裁判吹其打手犯規。根據FIBA2004年籃球規則,正式的名稱是“非法用手”。
防守隊員的犯規:
1、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2、當防守隊員處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并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進攻隊員的犯規:
1、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2、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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