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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