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辦理限制交易方式如下:
1、雙方協商确定的,從其約定。
2、雙方不能協商确定的:
(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确定房價漲跌損失;
(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确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确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确定。
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産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盡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