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複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币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内,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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