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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裁判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11:14:21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裁判标準(工程質量保修金屬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嗎)1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裁判标準(工程質量保修金屬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嗎)2

承包方長城公司與發包方飛天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長城公司要求對案涉工程拍賣或折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中案涉工程的質量保修金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呢?法院判決:不屬于!

案情簡介

2010年4月12日,原告長城公司與被告飛天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長城公司對飛天公司廠房土建及水電安裝工程進行施工,合同總價款1417萬元。合同《專用條款》第19條約定:…在項目竣工後18個月支付合同總價35%,餘款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五條約定:發包人在竣工驗收合格後1年後的14天内付3%…竣工驗收合格5年後的14天内付清餘款1%,但應扣除違約金、合同規定的扣款等(5%的保修金不計利息)。2014年10月24日,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現長城公司起訴至江甯法院,要求對案涉工程拍賣或折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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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南京市江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程質量保修期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不少于2年,有防水要求的一般不少于5年,如将工程質量保修金納入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會導緻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過長,從而背離立法初衷。故長城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應從其申請追加飛天公司為本案被告時起算于法無據,飛天公司主張長城公司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應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亦不能成立。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4年10月24日竣工驗收合格,根據合同約定長城公司最遲應當于2016年10月24日前主張優先受償權,而本案中長城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申請增加訴訟請求主張對其承包工程拍賣或折抵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已超過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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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南京市江甯區人民法院 黃祝祯

本案争議焦點:就案涉工程的質量保修金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

首先,工程質量保修金雖屬于工程款,但具有相對獨立性。工程質量保修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對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的工程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質量提供擔保,督促承包人在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積極履行維修義務。不排除工程質保期滿内因工程質量問題産生的維修費用已達到甚至超過預留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此時允許行使優先受償權已無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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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目的在于擔保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具有一般擔保物權的屬性。如允許承包人對工程質量保修金行使優先受償權,容易導緻承包人在質保期屆滿前即主張對工程質量保修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使得工程質量保修金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也不能充分發揮工程質量保修金對工程質量的擔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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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是為了督促承包人盡早行使權利,防止因承包人怠于行使權利導緻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确定狀态,從而合理平衡工程承發包雙方的利益。而根據法律規定,如将工程質量保修金納入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會導緻因質量保修期未屆滿,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條件遲遲不能成就,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過長,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确定狀态,這與法律将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限定為六個月的立法初衷不符,也使得承包方雙方的權利義務出現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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