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應當保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交通警察适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可以當場作出道路責任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警應當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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