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童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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