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獵時誤将人當作獵物打死屬于抽象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
在這種認識錯誤裡,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象與實際行為侵害的對象不一緻,且不屬于同一類,而是分别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即人與獵物不屬于同一類對象。
在這種請款下,行為人誤把人當成動物而加以侵害,無殺人或傷害的犯罪故意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并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成立過失犯罪;無過失則屬于意外事件。
至于有無過失主要看是否可以預料而沒有預料到這一情況的發生,或者已經預料但輕信可以避免情況的發生。所以,有過失,可能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沒有過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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