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司法資格證書。取得司法資格證書後,如果法院要法官,可報名接受法院的“公開選拔”,不用參加錄用公務員的考試。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45條:“确定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人選 ,可從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中公開選拔”。通過考核或考試進入法院後,一般工作一年後可由法院任命為初任法官。任初任法官若幹年後,由當地人大組織進行審判任職考試,通過考試的,由人大任命為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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