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凡曠工連續三天或全年累計五天者,公司将按照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按公司曠工管理制度條款處理。如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由該員工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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