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回避程序有: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鑒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鑒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3)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鑒定結論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回避申請應七日内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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