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可以郵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在十五天的上訴期間,上訴狀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遞交,即面交或郵寄。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應把材料交給一審主審的法官或書記員。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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