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标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内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
但是有一個特例,若受害者為幼女時,既遂标準與受害者為年滿14周歲以上的女性不一樣。當受害者為幼女時,隻要行為人的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觸,即視為強奸既遂,故強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觸說。這一方面是考慮到幼女年齡小,缺乏性生活的适應能力,行為人難以實際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了強調對幼女人身權利的特殊保護,強調對強奸幼女這種性質惡劣的犯罪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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