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向對方提出,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然訴訟過程中也是要拿出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确實已經破裂了的,那麼法院最終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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