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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監視居住條文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8 10:21:25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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