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主要有: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作品;
(2)将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3)未經合作者酌同意将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4)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的署名;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作品;
(6)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複制或部分複制其軟件作品;
(7)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衆發行、出租其軟件的複制品;
(8)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件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
(9)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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