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标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有6個月的寬展期。
寬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商标局将予以注銷。
申請續展注冊商标可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标代理機構辦理。
應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标代理委托書——事務所制作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注冊證複印件——申請人提供
(3)公司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
【法律依據】
我國《商标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标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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