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離婚判書在審理之後就會下達,具體的時間法律沒有具體的統一性規定,因為各案件的實際情況不同、需要判決事情也不同,所以一審離婚判書下達的時間要根據人民法院宣判的時間确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内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争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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