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憑證附件是能全面反映每筆經濟業務活動情況的原始憑證。
能全面反映每筆經濟業務活動情況的原始憑證,應按自然張數計算;
不能全面反映每筆經濟業務活動情況,需要附件進行補充和說明的,應在原始憑證上注說附件張數,并将其粘貼在一起,附件不計入原始憑證張數;
某類或某些原始憑證利用自制封面已進行彙總的,如差旅費報銷單、支出彙總審批單等,其封面已對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活動綜合說明,對所附憑證張數也已注明,所以,它們應作為一張原始憑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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