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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06條具體講了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7 04:01:27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内容是: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緻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内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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