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内容是: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緻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内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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