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管理人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産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産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對遺産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