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應子退學;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轉學後的退還學費,根據辦理轉學手續獲批之日其,之前的學費不退還,之後的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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