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漢語詞語,意思為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 25條及《勞動合同法》第 39條、第 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号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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