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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構成職務上的便利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1-17 15:45:39

  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職權範圍内,或者因執行職務而産生主管、經手、管理單位的資金或者客戶資金等權力。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構成都将“利用職務便利”作為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擴展資料:

  “職務”既包括管理事務也包括勞務活動。關于“職務”的含義,我國刑法未作明确的規定。在理論界,關于“利用職務便利”的含義主要有兩種有代表性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單位經營、生産過程中所擁有的領導、指揮以及監督職權,職務的範圍限定于管理事務,即領導、指揮、監督等管理性質的活動。這種觀點認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隻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如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廠長等人員。

  另一種觀點認為,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财物的便利條件,職務活動既包括管理性質的活動也包括勞務活動,即單位職工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而實施侵占行為,也屬于“利用職務便利”。這種觀點認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應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所有職工,不僅僅包括從事管理事務的領導人員,還包括一般職員和工人,如單位的會計、企業的采購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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