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
1、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
(2)确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标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2、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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