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持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原簽發機構提出補辦要求。原簽發機構根據原簽發信息審核《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書》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
2、對符合要求、材料齊全的,原簽發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于7個工作日内,将審核後的《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交由申請人到市婦幼保健中心進行補證,并登記在案。
3、補證機構查驗《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核對新生兒父母、子女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于7個工作日内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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