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及一般累犯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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