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獲得的補償款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村民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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