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為,原則上施工方案的制訂是施工單位的的責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如果建設單位參與了施工方案的制訂,即與施工單位一起共同制訂了施工方案,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同意并在施工方案上簽字,則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考慮到具體施工方案的制訂,需要經過比較長的時間,是專業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緻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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