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有:
1、對檢驗、鑒定不服的,有權申請重新檢驗、鑒定或者自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2、有權申請工作人員回避;
3、事故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有申訴和申請複議的權利;
4、事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時,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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