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男孩為了改姓而起訴父親的案例沖上熱搜。
山城重慶,一名12歲的男孩起訴父親,要求父親配合自己改名。事情的前因後果究竟為何呢?
2011年10月,男孩向某某的父母離婚,約定由母親鄭某撫養孩子,随後母親将男孩姓名變更為鄭某某。然而,七年之後,男孩父親向某擅自将孩子姓名又變更為向某某,導緻了孩子在學習生活中遇到了許多困難。男孩和母親多次與男孩父親協商未果後,将男孩父親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男孩父親配合男孩将姓名變更回鄭某某。至此,男孩的姓名确定一事可謂是一波三折。
那麼,孩子的姓名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本文将從以下四點為大家進行解析。
問題一:由誰決定孩子的姓名?
相信不少家庭都有過這樣的讨論,孩子跟誰姓?無論是孩子的父母,還是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對于孩子的“冠姓權”都格外地關心。甚至部分夫妻因為孩子的姓氏無法達成一緻意見,最終走向了離婚的道路。
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孩子出生後,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法律也給了私權處分留有足夠空間,例如經過父母協商并決定,孩子也可選擇随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姓。
問題二:孩子姓名能夠更改嗎?
不少家庭因為種種原因,希望更改孩子的姓名,那麼孩子的姓名應該如何更改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 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 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姓名變更權是姓名權的内容之一,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變更權,隻要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前往戶口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申請即可。
不同的年齡,提出申請的主體也并不一樣,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可自行提交變更申請;而對于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一般需要父母或者收養人提出變更申請。
問題三:離婚後,父母一方可以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嗎?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需要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并到戶籍辦理機構進行變更。因此離婚後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不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恢複孩子原有姓氏。
本案中,從父親角度而言,如果希望恢複孩子原來姓名,應當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恢複孩子原姓名,或者向公安機關申請恢複孩子原姓名,而不是私自更改孩子姓名。
問題四:離婚後,一方給孩子改姓,能成為另一方拒絕給付撫養費的理由嗎?
當然不能。無論孩子跟母姓,還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孩子的姓名發生改變為由而拒不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一方拒不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法律依據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
誠然,孩子無論是随父姓,抑或是随母姓,夫妻雙方應該多站在孩子角度考慮,而不是讓“冠姓權”成為雙方争奪地位的籌碼或是宣洩不滿的武器。而當孩子的姓名權受到父母的侵害時,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秦簡《法律答問》中提到:“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意思是隻要不涉及人身傷害的糾紛,子女和臣妾控告父母或者主人并不會被官府受理。體現了古代對于孝道的極度重視,但在一個人人平等的現代社會,如果孩子的合法權益遭到父母的侵害,訴諸法律維護權益則更體現了全社會的法制教育的進步與全民法治意識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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