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若一方當事人屬于再婚的,則應當提交離婚證交由辦事人員進行審查,用于證明當事人于結婚登記之時無配偶;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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