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具體内容如下 :
1、計産賦錢 。将主戶按财産多寡注籍每年随夏秋二稅輸納免役錢 , 按規定,當役者所輸叫 “ 免役錢” 。免役錢無固定數額 , 依一 縣所需雇值多少均敷于民;
2、國家用免役錢 , 坊場河渡錢雇人充役;
3、謄長、壯丁素稱輕役 , 依舊輪差。 蓄長由第一 、二等戶輪充 , 役期一年 , 應役期間免本戶免役錢十五貫。上戶少處 , 可由第三等戶輪充 , 壯丁由第四等戶輪充 , 執役期間免納免役錢 。壯丁半年一替;
4、為使簿籍屬實可依 , 防止營私舞弊 , 坊郭五年 , 鄉村三年 , 在農閑季節對人戶産業進行一次核實 。 按規定戶等的标準因地而宜 , 各不相同;
主要影響: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雇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規定鄉村上 戶和下戶都需要納役錢,而且不再依戶等的高下,而是按各地稅錢、家業錢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财産标準, 均攤役錢。最後,免役錢逐漸成為國家财政中的一筆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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