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農村宅基地是村民進行申請,經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造冊,确認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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