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協議離婚的情形有:
1、一方要求離婚的。
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隻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隻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确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确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隻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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